2011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招考聘用事业人员简章(3)
(三)加分政策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在笔试总成绩(折算前)中给予加分,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加分条件的,按最高一项加分条件加分,不累计加分。具体条件如下:
1、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或见义勇为死亡并受县级以上表彰的公民子女,见义勇为并受县级以上表彰者,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
2、户籍为玉屏或玉屏生源,且系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户考生,在笔试成绩中加5分;二女结扎户的子女考生,在笔试成绩中加3分(需出具户口簿和计生局的相关证明)。
3、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初级(士)证书的考生,在笔试成绩总分中加3分;取得执业医师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初级(师)证书的考生,在笔试成绩总分中加5分(必须在加分时间段内提供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侗族及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在报考玉屏侗族自治县事业岗位相应职位时,在笔试成绩总分中加3分。
六、考试程序安排
1、笔试时间、笔试地点:见准考证。
笔试准考证发放时间:2011年8月23日上班时间。领取地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录一楼。考生凭有效《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报名费凭据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的,凭考生有效《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报名费凭据办理,视同考生本人自己领取。
2、面试时间、面试地点:见准考证。
面试准考证于2011年9月12日上班时间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录用调配股领取。身份证、面试准考证和笔试准考证为考生参加面试的有效证件。
七、体检
体检必须在县招考办指定的县及县以上综合性医院统一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体检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执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0〕21号)等规定执行。根据职位招考计划数,按公示总成绩由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对象;体检考生在进行体检前,应如实填写体检表,对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的考生,取消其聘用资格。体检不合格的,从同类职位考生中按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承担体检工作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在招考聘用体检中不得擅自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需要在体检时作乙肝项目检测的,由县招考办确定。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时间由招考办另行通知。
八、考察
考察工作由县招考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用人单位具体负责实施。
体检合格考生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在考察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考察不合格,由招录单位报经县招考领导小组审定,取消该考生进入下一环节资格并按程序依次递补。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人员;
2、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报名截止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3、在读的非应届大专及以上毕业生;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5、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6、曾因贪污、受贿和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的人员;
7、不符合招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人员;
8、在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9、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的或经县招考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不能招聘的人员。
九、公示和聘用审批
(一)公示
经笔试、体检、考察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录聘人员,报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县招考办在玉屏侗族自治县公众信息网站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受理实名举报。对群众举报并经查实有违反简章规定影响录聘的考生,取消其录聘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聘,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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