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贵州省望谟县招聘高中、幼儿教师简章(3)
七、体检
1、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实际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按《贵州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执行。若同一类考生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时,则将笔试成绩高的考生列为体检对象。如
参加体检人员出现体检不合格的,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参加体检。不参加体检的,视为考生自动放弃,顺延下一位考生递补进行体检。
2、体检由县招聘办公室统一指定医院进行,体检费由考生自理。
八、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列入考察对象。县招聘办公室负责考察工作的指导和检查,考察内容包括政治审查、现时表现等。考察工作应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在考察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察不合格。
1、在读的非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2、报名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4、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5、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
6、经县招聘办研究确定不能聘用的其他情况。
考察不合格的,分类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考察。
九、聘用办法
1、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备案,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文聘用,签定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2、聘用岗位确定。
①招聘高中教师根据公布招聘职位计划,(详见附件一)及考生报考的职位分别按报考该职位考生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聘用。
②招聘幼儿教师,根据公布招聘职位计划(详见附件一),分别由考生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选定聘用岗位。
3、新聘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工资待遇按黔府发〔2006〕45号文件执行。试用期满后,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者正式聘用,不合格者取消其聘用资格。
十、其他规定
1、应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后,必须在应聘岗位工作3年以上;
2、在聘用过程中,发现应聘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直接取消其聘用资格,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1)应届毕业生在2011年10月31日前未取得毕业证的;
(2)有违法违纪行为,被相关部门处罚的;
(3)伪造有关证件、证明材料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4)有其他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十一、纪律与监督
资格审查贯穿整个招聘过程,考生均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一经举报,立即取消该考生的报考资格或加分资格,并且按相关法规查处当事人的责任。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聘纪律,秉公办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咨询电话:0859—4616196
监督电话:0859—4616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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