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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点:名人虚假代言,不能少了法律代价

A+ A- 2012-01-09 15:21  |  人民网  |  责编:管理员 评论 点击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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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商业联合会媒体购物专业委员会(下称媒购委)再度曝光24则涉嫌违法违规广告,并点名批评唐国强、王刚等名人,成为问题广告的代言人。记者注意到,在被曝光的24则广告中,医疗器械、药品、保健品及普通产品宣传疗效等短片广告就占了22个,而裤子、毯子、梳子这些普通用品都被赋予了能治百病的神奇功效(1月8日《扬子晚报》)。

  “消除血栓,就要华风再造胶囊,不怕病重,吃上就见效”,“穿上它又保暖又治病,能解决六大疾病,吃药吃无数,不如一条祛病裤”……这样明显夸大其词的虚假广告,你信吗?我是不信!我相信唐国强、王刚、牛犇等名人也不信。自己都不信,却忽悠别人信,无非利字作祟。

  近年来,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层出不穷,从被戏称为“侯药华”的侯耀华到多次被点名的赵忠祥,再到如今又黑榜上有名的王刚……代言虚假广告的名人一再被曝光,但前赴后继,乐此不彼。这些明星靠名气吃饭,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理应更加爱惜羽毛,但为何不汲取教训,一再重蹈覆辙?一方面固然是巨大的利益刺激,他们甚至有名不用过期作废,趁着还红火时赶紧名气变现,利益驱动下,拣到筐里都是菜,什么样的广告都敢接;另一方面则与违法成本太低有关,接了违法广告,腰包鼓鼓,即便被曝光又能如何?哪个明星身败名裂了?更诡异的是,今天被曝光不影响后天继续接广告。

  名人代言必须承担连带责任,一直是坊间的强烈呼声,一项调查显示,逾九成受调查者对“虚假广告”表示愤怒;超过半数以上受调查网民认为,明星代言产品出问题,明星应该承担部分甚至很大的责任。在这种语境中,相关部门在有条不紊地推动修法,2010年10月,中国广告协会表示,已报送国务院法制办的广告法(修订送审稿)中,将广告的代言人写入了监管主体。去年5月,国家工商总局也已报送广告法(修订送审稿),目标同样锁定广告代言人,即广告代言人要为代言虚假违法广告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等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这无疑值得期待。

  一个完整的广告分为多个主体,既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也包括广告代言人,但现行的广告法仅涉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大主体”,而未涉及广告代言人。广告法第38条明文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因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事实上,不少时候,消费者之所以上当,正是受到了广告代言人的蛊惑,特别是一些名人,利用其广泛的影响力,极力为一些广告鼓吹,不少人信以为真,结果上当。

  问题食品频出,给公众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一些广告代言人难辞其咎。在这种语境中,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对代言食品的代言人作出严格约束,食品安全法第55条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根据食品安全法,代言食品的名人,一旦损坏消费者利益,应承担连带责任。但是,食品之外的商品呢?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就填补了这片空白。

  正是因为法律存有空白,当虚假违法广告被查获后,虽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广告代言人往往毫发未损,因此理直气壮。比如,某明星代言了问题奶粉,事件发生后,傲慢地表示“不退赔,不认错”。

  在国外,名人因代言而遭牢狱之灾并不罕见,如法国一电视主持人因做虚假广告而入狱;英国的法律则规定:“不准出现社会名人对产品的褒奖,更不允许这些名人直接做广告。”代言虚假广告,不仅要受道德谴责,还应付出法律代价,起码剥夺名人代言广告的机会,这是有效遏制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釜底抽薪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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