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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点:怎样为企业家犯罪辩护

A+ A- 2012-01-17 10:12  |  重庆时报  |  责编:管理员 评论 点击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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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5日上午,法制日报等单位发布了一份“2011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这是一份从法律实践的角度,甚至可以看作对企业家犯罪进行的一种辩护,而不是从道德角度,更不是从猎奇的角度,来看待市场经济条件下,明星企业家在法律上的走麦城。在当前,别说为犯罪的企业家做辩护,即便是为正常工作之中的企业家,进行某种企业家特殊属性(比如是否应该有高收入,国有企业家是否应该有高激励)的辩论都是很艰难的。

  道理有二:其一,是道德上难以引起共鸣,尤其是如今分配多元化,导致了分配差别极大,在这种情况下,即便简单重申“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都不容易,遑论为本来就是高收入群体企业家中的犯罪企业家辩护?

  其二,这种辩护在中国还缺少制度依据,这源自中国作为市场经济国家,制度建设缺乏和制度变革滞后。这种缺乏和滞后,固然有公平和效率之争难以达成一致的内在原因,但更多却是我们的经济发展之快速,远超我们对市场经济制度的理论性理解和实践性准备,而这是企业家之罪的系统性、体制性原因。

  只要就国企和民企各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就能够理解这种缺乏和滞后造成的恶果。比如国有企业产权界定和人力资源价值的关系,我们的微观制度依然比较缺乏。这常常使得国有企业家的收入问题与是否贪污、是否国有资产流失发生冲突。1997年红塔集团董事长褚时健一案就发生过剧烈的争论。从法律讲,厘定褚时健贪污是很容易的,但计算褚时健对红塔集团的人力资源价值,却从来没有认真地、从可操作的角度做过。而对比褚时健,同样是大型公众公司的美国GE给韦尔奇的报酬,却体现了一个伟大企业家应有的人力资源价值。

  直到目前为止,我们依然还不能为国有企业家衡定人力资源价值。而企业无论大小,无论性质,只要不能体现企业家及其团队的人力资源价值,就不可能是一个好企业,尤其不可能是一个在市场经过充分竞争的好企业。这一点应该是一个常识,而不需要什么争论。因为通常不能体现企业家市场交易的人力资源价值,一些国有企业负责人基本都是官派的官僚,而不可能是企业家。有些官僚和他们的管理团队最大的能力,不是领导企业蒸蒸日上,从而获得合理的报酬,而是合伙利用权力进行寻租。这在上述企业家犯罪报告七大特点中位列第一。即报告撰写者所说的——“团伙犯罪极为突出”。

  而在报告中重点提到的民营企业家犯罪现象,是在融资环节中的犯罪,这种犯罪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但由于中国金融体系的问题,导致民企不容易从正常的渠道获得资金。而民间借贷,按照当前的法律,不仅不能合法化,还很容易和刑事犯罪相联系。对此,付出代价的民营企业家太多了。

  假如真要为犯罪企业家辩护,是罪还是非罪?是原罪还是新罪?我们需要太多重新回到民间的改革,这包括以民间的方式改造我们的国有企业,让中国的市场经济成为真实的法制下“国民”经济,而不是行政至上的国家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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