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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点:让“恶意欠薪入刑”势头更猛些

A+ A- 2012-01-17 10:18  |  人民网  |  责编:管理员 评论 点击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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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恶意欠薪入刑”实施已有八个月,为何各地案例如此稀少?答案绝不是恶意欠薪者少了,而是为农民工权益鼓与呼的力量太小。一个社会文明与否,很大方面体现在其对待弱势群体的态度上,“恶意欠薪入刑”的落寞可以等同为公共文明的落寞,实乃社会之耻。愿“恶意欠薪入刑”来得更猛烈些,愿恶意欠薪的行为快点终结。

  最近,安徽池州某公司负责人章金武因为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17万余元被逮捕,并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安徽首例恶意欠薪入刑的案例。据了解,“恶意欠薪入刑”虽已实施8个月,实际的判例却屈指可数。(潍坊晚报今日A23版)

  农民工无疑是中国最富创意的群体之一,当然,这纯属无奈。若非无良老板所迫,又怎会有拜河神、拜领导画像、办“新闻发布会”等讨薪秀。就在最近,还曝出了“农民工摆摊卖别墅”“农民工机场拉‘欢迎领导回来发工资’条幅”等讨薪事件,此时突闻有老板因恶意欠薪入刑,真是大快人心。但兴奋之余亦有隐忧,“8个月来实际判例屈指可数”的事实已然见证了这一新规的落寞。

  因与“醉驾入刑”同一天实施,“恶意欠薪入刑”显得尤为低调。当去年5月1日各地交警摩拳擦掌走上街头巡查当地第一个酒司机时,“恶意欠薪入刑”还静静地躺在纸面打瞌睡;当高晓松醉驾事件引发舆论狂潮并一度成为传媒盛宴时,“恶意欠薪入刑”在报纸上还难觅踪迹;时至今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大众共识及行为准则,而“恶意欠薪入刑”甚至还少有人知。

  冰火两重天,境遇忒不同。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很多,按照固有观点来看,“恶意欠薪入刑”缺乏详细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276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逸等方法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个条例的阐述无疑是相当模糊的,“数额较大”是多大?难说。大家都知道,酒驾或者醉驾都有测量标准,一是一,二是二,没有半点含糊,倘若来个“血液中酒精含量较高者入刑”,恐怕大多数酒司机都能躲过一劫。此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也不好说,如果恶意欠薪的老板故意哭穷,高喊亏损了没钱了,真正查起来恐怕也有难度。

  这些原因都很现实,但仅属于微观方面,从宏观上来看,还是农民工地位太弱势造成的。具体来说,体现在两个方面。一者,与欠薪的老板相比太弱势。即使遭到恶意欠薪,大多数农民工也不愿意走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因为那样耗时费力、复杂漫长,老板拖得起他们拖不起,真不如搞点行为秀引起媒体注意来得实在。二者,农民工社会地位太低。作为城市里的边缘群体,他们很难受到广泛的关注与关怀,对于“恶意欠薪入刑”到底能否落到实处也没多少人关心。拿“醉驾入刑”来说,为何能引起最大限度的舆论声音?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其受益群体包含了掌握话语权的人。很明显,农民工没有话语权,又缺少为之鼓与呼的力量,“恶意欠薪入刑”遇冷也就自然而然了。

  一个社会文明与否,很大方面体现在其对待弱势群体的态度上,“恶意欠薪入刑”的落寞可以等同为公共文明的落寞,实乃社会之耻。

  愿“恶意欠薪入刑”来得更猛烈些,愿恶意欠薪的行为快点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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