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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懂法”官员的“伪法”乱纪更可怕

A+ A- 2012-01-17 10:59  |  人民网  |  责编:管理员 评论 点击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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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网上流传的“史上最牛政府公文”,可能是春节前的最后一个黑色幽默,只是人们在笑后有着更多的苦涩和忧虑。

  “剧情”大致如下: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政府在强拆时做到了“依法行政”,在其公告的《强制拆除决定书》中赫然写道:强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3条、第7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1条、第65条。”可一时被“法律”镇住的事主后来却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只有70条,第63条也与拆迁无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也只有64条。镇政府煞有介事地公开杜撰了两条并不存在的中国法律条文。虽然,这份强拆决定书已被上级政府机关和人民法院认定、判定违法,但由此开了一个地方政府“伪法”乱纪的坏头,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和警惕。

  法盲是可怕的,而这类自以为懂法而实际仍是法盲者,或为了达到目的就恣意玩弄忽悠法律者,一旦把握一定权利,因有了法律马夹,则比一般法盲更可怕,破坏性也更强。而且,据该镇领导解释,引用不存在法条的强拆决定书,是由一家为镇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所出具的。这种法律专业服务与地方权利联手“戏法”,如不被揭露,不受惩罚,习以为常,纷纷效法,后果不堪设想。

  这类做法会使人们对我国法律产生疑问和动摇,失去对法律必要的敬畏和服从,不严肃和不可信的法律也就没有了正义性和威慑力,何谈效力?造假都造到法律条款上了,如不及时制止,我们还有什么法治和社会管理底线可守?我们建设法治社会的根基怎能坚固?

  更要警惕的是,该镇政府这种“戏法”的实质是“戏民”,除了对法治建设的极大伤害以外,同时,也会极大伤害政府的诚信。近来,不断有学者指出,当前中国社会诚信缺失的主要原因,是政府诚信出了问题,对社会诚信缺失,政府要付首责。这说法有一定道理。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我们为何仍敢去饭店吃饭,敢坐飞机坐火车坐地铁,敢与陌生人做经济交往等等,有时虽有多种疑虑,但在多数情况下,我们仍相信彼此的诚信和契约。这就是因为我们有一个基本诚信和担责的政府,我们对此间的制度、规矩和法律大致心中有数。

  诚信是一种存在的社会关系,在现代社会中,政府首要示范和职责就是要维护和担保这种当代人生存必需的优质关系。现代政府不仅是人与人之间诚信法治的制定者、执行者和维护者,更是全社会做人做事诚信的示范者。

  可以说,没有政府的诚信就没有社会的诚信。一个政府要在全社会建立起良好的诚信氛围,它首先必须自己是一个让人民信服和尊敬的政府。“政府人”讲诚信,当然有自身信仰和品格的追求,对此要鼓励,如加强公务员的道德建设,培养他们诚信于民的优良品质。但仅靠这些是不行的,必须要加强公务员制度的法制建设,如阳光的征信和信用系统要先从公务员开始,使公务员的一切活动都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诚信于民和诚信政府也就有了更牢的根基。现在的状况不尽人意,

  当下对政府诚信的伤害,政策和说法多变是一方面,但我们更要关注作为政府“形象大使”的各级官员中一些人弄虚作假和视诚信为儿戏,特别是懂法而不守法,甚至频频越过或肆意践踏法律,小到“座车”闯红灯,大到利用权力胡作非为,他们的“以身作则”,已对政府诚信产生了极大侵蚀。百姓都是通过具体的人和事来认识政府诚信的,这些害群之马使政府诚信蒙尘,例如,连法律都敢胡编乱造的镇政府还有什么诚信可言。

  对此,我们已有清醒认识,例如高层不断强调的“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理念和“依法行政”、“阳光政务”和“问责制”等措施;都收到一定效果。对此,仍要继续加强,不断完善。所以,对“史上最牛政府公文”此类“伪法”乱纪新苗头,不要轻易放过,要说透了,也要依法处罚到位。无论如何,再不能再伤了人民对政府公文合法性的信任了,到人们对一地政府公文引用的法律条款都要去查一查和比一比的时候,就为时过晚了,基本社会法治和政府诚信可能都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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