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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点:财政部的“潜规则”理应败诉

A+ A- 2012-02-06 16:00  |  腾讯评论  |  责编:管理员 评论 点击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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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亚奥政府采购案中,财政部首次领到败诉判决。为此,财政部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7日,该案二审开庭。财政部称:“一审判决打破了我们长期的工作模式,将对今后的政府采购工作产生影响。”而每年的政府采购金额有数千亿元,不能不说这纸判决相当有分量。

  “一审判决打破了我们长期的工作模式,将对今后的政府采购工作产生影响”这一顶帽子很大,一不小心就会被唬得不敢吭声。不过,我们还要追问的是,打破了的到底是什么样的工作模式?如果是一些与法律不相容,有损于公众利益的“潜规则”式的工作模式,不但打破后应当叫好,而且还必须要打破。在我看来,财政部在亚奥政府采购案中被打破的工作模式,正是那种应当而且必须打破的“潜规则”。

  财政部的工作模式是,对于公众关于政府招投标中出现问题的投诉,财政部没有义务处理或者是没有义务都必须进行处理,因为他们认为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改委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并不归财政部。而且,每年的政府采购涉及金额有数千亿元,财政部都要介入调查必将严重影响行政管理工作。所以,他们将北京现代沃尔公司对于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委托两家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相关仪器设备中出现问题的投诉,转给了国家发改委,而不进行调查处理。

  这种工作模式显然与法律相悖,《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对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负有法定的监管职责,对于投诉事项应在30日之内作出处理决定。从法律效力讲《政府采购法》是属于法律,而《办法》属于部委规章,《政府采购法》的效力显然高于《办法》;从颁布的时间看,《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而《办法》则由2002年1月10日颁布,依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也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因此,财政部对于政府招投标中的投诉应当进行调查处理。

  何况,《办法》中所称的由国家国家发改委负责处理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是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中的招标投标活动,而北京现代沃尔公司投诉的是采购相关仪器设备中出现的问题,这跟“重大建设项目”差之甚远。,财政部搬出《办法》当作尚方宝剑,不知用意为何?

  其实,如果我们戳穿财政部在其中的把戏,无非是北京现代沃尔公司投诉的是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委托两家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相关仪器设备中出现的问题,投诉的对象直接涉及国家发改委——这一对财政部能产生直接制约作用的部委。因此,他们才会将投诉转给发改委,让投诉对象自己进行处理。看来,财政部的工作模式无非是隐藏着这么一个“潜规则”——对于自己有利的,或者至少是不会涉及自身利害关系的投诉,就积极处理;如果会损害自身利益的投诉,那就以《办法》有规定或者会影响行政管理工作、行政效率为由,将其转给其他部门或者不予受理。说白了,这不就是我们多年来在一些政府部门看到的“踢皮球”的游戏吗?有利争着抢、争着管,无利往外推。

  所以,我们佩服北京现代沃尔公司挑战财政部“潜规则”的勇气,我们也欣赏法院让财政部的“潜规则”在诉讼中落败的魄力。所有的“潜规则”,无论其生根于地方政府还是中央部委,公民都有权利让其在司法的阳光下现出原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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