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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点:骗低保者能否追究刑责

A+ A- 2012-02-08 12:00  |  重庆时报  |  责编:管理员 评论 点击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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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民政部门近日出台规定,明确了对骗取社会救助者的惩罚措施:瞒报、虚报家庭财产收入者,将被列入诚信体系“黑名单”,且6个月内不得申请该项救助,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责。

  最低生活保障,是一种有限的公共资源,有人偷奸耍滑多占了,必然会损害潜在应受社会救助者的权益,这不仅是非法占用财政资源,更严重破坏社会公平。在北京新规之前,河南、陕西等多个省市民政部门都制定了相关罚则,但明确提出追究刑责的,还不多见。

  本来,虚构生活困难,掩饰真实收入,以达到非法占有低保金的目的,已经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北京市的规定,涉案3000元以上就应由公安机关立案追究。那么,为什么全国罕有骗保者被定罪的呢?

  从法理来说,刑法具有“谦抑性”,不是所有违法活动,都应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刑法保护的是最基本的社会秩序,只有当一种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时,才需要将之列为犯罪。所以,刑法学理认为,“欺诈”行为“超出社会容忍范围”时,才构成诈骗犯罪。

  但是,社会对“欺诈”的“容忍”标准,是与社会文明、法治水平、征信制度相适应的。社保制度规范严谨,就没人敢以身试法;相反,如果低保制度惩戒乏力,违规骗保者众,就会形成“破窗效应”,引发社会成员的侥幸心理,最后“法不责众”。

  要切实打击骗保行为,首先应全面规范低保政策:细化低保户的财产标准,严格审核手段,并对违规行为严格处罚,列入黑名单。在严格上述社会救助制度的基础上,全社会应能形成集体守法的预期,形成对骗保者“零容忍”的共识;此时,如果再有人敢造假,规避这些严格规定,那就说明其主观恶意之深,当然应作为犯罪处置。

  当然,同样是骗低保,即使非法获取的救助金额一致,一个略略高于低保线的穷人“瞒报”,和一个开豪车、住豪宅的人“瞒报”,造成的危害是否一样,是否统一追究刑责,还需要细化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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