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选聘367名高校毕业生当“村官” 聘期为3年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2012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公告》,2012年我省将选聘367名高校毕业生(简称“选聘生”)到村任职。选聘生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在村任职聘期为3年。任职期满经组织考核合格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录用为本县(市、区)乡镇公务员。拟聘用人员,将依据成绩优先,按照生源地和户口所在地分配。
学历要求全日制大专以上
其中各市县选聘生为287人,少数民族选聘生为80人,考试类别分别为乙类,学历均要求全日制大专以上,年龄则限制在30周岁以下,学位不限,专业不限。
各市县选聘生需是普通高等院校大专以上毕业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院系以上“三好学生";在大学期间担任过院系以上党团组织、学生会干部或班级班长(团支部书记)一年以上。
笔试的时间与全省招录公务员笔试相同,考试类别为乙类。少数民族考生按本人笔试成绩的5%予以加分,面试成绩不再加分。
根据笔试成绩和招聘名额,按1∶2比例确定面试对象。按笔试成绩占50%、面试占50%的比例合成考试综合成绩,依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1∶1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进行考察。
按生源地和户口所在地分配
拟聘用人员将严格按计划分配:各市县选聘生的具体分配名额为:海口市40名,三亚市22名,儋州市21名,文昌、琼海、万宁、东方、定安、澄迈、乐东等7个市县各20名,五指山、屯昌、临高、昌江、陵水、琼中、白沙、保亭等8个市县各18名。
坚持成绩优先,按照生源地和户口所在地分配。已婚的,户口所在地与配偶不一致,可分配到配偶户口所在地;未婚的,户口所在地与父母亲不一致,可分配到父母户口所在地。
在村任职期间,按照当地对事业单位的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障。符合国家助学贷款偿还政策规定、聘期考核合格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省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处咨询电话:65371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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