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海南省检察系统招录公务员资格复审公告
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海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及《海南省检察系统2012年招录公务员公告》等规定,现将2012年海南省检察系统招录公务员资格复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加资格复审的人员范围
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并在规定的面试人选的比例(招考职数在10人以上的,比例为1:2;招考职数不足10人的,比例为1:3)范围内的报考人员,按笔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进入资格复审。
经资格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取消参加面试、体能测试或加试的资格,并按笔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二、资格复审的地点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来访接待室(地址:海口市海南广场,报考人员可乘坐8路、33路、34路公交车到达)。
三、资格复审的时间
资格复审的时间定于6月14日、15日两天进行。具体为:
6月14日8:00-11:30,对报考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侦查员、东方市人民检察院等侦查员职位的入围人选进行资格复审。
6月14日14:30-17:30,对报考儋州市人民检察院等侦查员、琼海市人民检察院等侦查员职位的入围人选进行资格复审。
6月15日8:00-11:30,对报考儋州市人民检察院等计算机管理员、儋州市人民检察院等文秘人员职位的入围人选进行资格复审。
6月15日14:30-17:30,对报考文昌市人民检察院书记员、省检察院第二分院司法警察、儋州市人民检察院等司法警察、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等司法警察、定安县人民检察院等财会人员、定安县人民检察院等档案管理员职位的入围人选进行资格复审。
四、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在资格复审时,应提供本人报名登记表、身份证、准考证、毕业证、学历学位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招考职位要求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
2、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需学校出具准予毕业的相关证明材料;2012年应届研究生应提供就读高校出具的应届生证明。
3、2011年通过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尚未发放的报考人员,应提供由省级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盖章确认的2011年司法考试成绩单;报考人员2001年前取得律师资格的,应提供律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报考人员为在职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应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报考人员为中小学教师的,应提供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
5、招考职位要求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应提供劳动合同及履行合同的社保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6、报考东方市人民检察院等侦查员职位的少数民族报考人员,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县(市)民宗委出具的少数民族证明材料,或父母新的户口本(原件)及本人户口迁移时派出所的迁移记录(复印件)。
7、报考财会人员职位的报考人员,应提供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招考职位要求具有海南省户籍(含海南省生源)的,具有海南省户籍的报考人员应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属于海南省生源的报考人员应提供迁出前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或高中毕业证及本人当时户口迁移时派出所的迁移记录(复印件)。
9、报考人员因故不能参加资格复审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被委托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报考人员的书面委托书。
10、报考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体能测试或加试;报考人员提供材料不全或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并影响资格复审结果的,取消录用资格。
11、2012年应届毕业生在2012年8月31日前无法取得学历、学位的,取消录用资格;招考职位要求报考人员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报考人员在2012年12月31日前无法提供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的,取消录用资格。
五、咨询电话
省检察院政治部组织人事处
0898-65315311、65315067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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