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四川成都市机关事业单位考核考评工作的公告(2)
六、收费缴费
(一)收费依据。
本次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收费严格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函〔2011〕763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0〕1230号)等有文件关规定执行。各工种分类及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工种名称、代码及考核评定费分类表(技师、高、中、初)》(附件4)、《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工种名称、代码及考核评定费分类表(高级技师)》(附件5)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考核评定收费标准》(附件6)。《收费许可证》川费A0050002。
(二)收费办法。
相关费用由所在单位预收、主管部门汇总,区(市)县的费用经区(市)县工考办汇总、市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到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划财务处缴费。
其中,技师(技术二级)、高级技师(技术一级)综合评审费在申报者参加理论和技能考核合格后,对其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评审时收取,用于评审会议费、专家评审费、建档等支出。
七、考前培训
技术工人的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的考前培训坚持自愿原则。培训工作由具备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组织实施。报考人员在确认考试资格后,于2012年9月20日前自愿报名参加。
八、考试
(一)职业道德考试。
未取得职业道德证书的技术工人,请于2012年9月21日前与考评机构联系(联系人:谢勤,联系电话:86658288)。
(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考评。
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考评工作由市工考办指定的考核考评机构组织实施,各工种等级(职务)考核考评机构详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考核考评机构安排表》(附件7)。有关人员持《报名表》或《评审表》到相应工种等级(职务)考核考评机构联系考核考评事宜。考生所在单位、部门及区(市)县要与考核考评承办机构加强沟通、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考核考评工作。
(三)理论考试。
1. 打印准考证。
2013年4月15日- 21日,单位凭应考人员姓名和身份证号登录成都人事考试网统一打印应考人员理论考试《准考证》。各应考人员要认真阅读准考证上各项内容和考场规则,充分作好考试准备。
2. 理论考试。
本次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晋升等级(职务)的理论考试由市工考办组织、市人事考试中心承办,于2013年4月21日统一进行(考试时间、地点、考室安排详见理论考试《准考证》)。
九、考评工作组织实施
技师、高级技师职务考评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考办组织实施,并在计划时间内完成。
十、相关规定
(一)从2013年1月1日起,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实行考、聘分开。各科考试合格后,由成都市工考办对考评通过人员核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资格》证书。各工种等级(职务)的聘用,按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等人事管理规定实施。各工种等级(职务)资格待聘期为5年,5年内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工作的技术工人,5年后需重新申报本等级(职务)资格。
(二)取得技术等级(职务)资格的技术工人由单位根据岗位设置及工作需要聘用(任),并从被聘用(任)的次月起兑现相应等级(职务)的待遇。
(三)转岗和成建制从企业划转、军队复员士兵等新进人员,按兑现工资的技术等级参加本次考核考评成绩不合格者,按照川人发〔2007〕29号规定,降低一个岗位等级聘用并执行相应等级岗位工资。
十一、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考核考评工作涉及面宽,工作量大,关系到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的切身利益,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统筹安排,确保考核考评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格程序,规范操作。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考核考评工作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政策体系和工作程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考试机构要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做好资格审查,并依据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考试考务工作规则》(川人工〔1999〕5号)和《四川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细则》、《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加强管理,规范操作,组织好考试考核工作。
(三)严肃纪律,加强督导。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职务)考核考评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的工作,有关单位要加强对考评工作的督促检查,深入有关单位听取汇报、现场指导,组织实施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考办报告。相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规范实施。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要严格实行责任倒查,追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同时,要做好相关工人的思想工作,大力宣传、解释政策规定,把精神传达到每个应考人员,切实维护工人的切身权益,及时化解矛盾,确保考评工作顺利开展。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本通知由市工考办解释。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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