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贵阳市公安机关招考人民警察1000名简章 13日报名(3)
八、体检
体检必须在市公务员招考办指定的县及县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由市公务员招考办组织,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主检医生认为需要做进一步检查方能判断的,经市公务员招考办研究同意后可进行检查。
体检根据职位招考计划数从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由高到低1:1确定体检对象;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职位不予递补。
体检考生对需当场确认的体检项目要求复查的,采取当场提出申请、当场复查的方式进行,事后不予受理,体检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结束后,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在国家体检标准规定允许复检的项目内,考生应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市公务员招考办同意后组织复检,超过7日不再受理。
体检医院在公务员招考体检中不得擅自提供乙肝项目检测。因职业特殊需要在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由市公务员招考办确定。
体检和复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人员名单、时间在“贵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务员招考栏另行通知。
九、考察政审
考察政审工作由市公务员招考办统一部署,招考单位具体负责实施。体检合格考生确定为考察政审对象。考察政审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察政审时还须进一步核实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考察政审不合格的,经招考单位报经市公务员招考办审定并确认后,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十、公示、录用审批
(一)公示
经笔试、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政审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录用人员,由市公务员招考办在“贵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录用的,取消录用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二)录用审批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由省公安厅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被录用的人民警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拒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人民警察须进行岗前培训,试用期一年,最低服务年限5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由招考单位办理任职手续。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十一、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纪律监督
招考工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工作人员和考生要严格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文件规定处理。
咨询电话:
0851-7989189(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试录用处)
0851-6797116(贵阳市公安局政治部干部处)
0851-5759150(贵阳市考试指导中心)
监督电话:
0851-7989909(贵阳市人民政府纠风办)
0851-8129018(中共贵阳市纪委派驻市人社局监察室)
网址:
http://www.gzgy.lss.gov.cn(贵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http://gyrsks.gygov.gov.cn(贵阳人事考试网)
(二)考试不指定考试范围和考试用书,也不举办任何培训班。
(三)在招录各环节中,国家公务员主管部门出台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四)本《招考简章》解释权属贵阳市公务员招考办,未经允许严禁转载。
在招录过程中,市公务员招考办发布的各项招考信息(如资格审查、减少或取消职位、职位名次等内容)都将在“贵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布,请考生密切注意。因考生未阅而引起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五)本次招考录用工作未尽事宜,由市公务员招考办研究确定。
附件:
1、《贵阳市2012年公安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警察职位一览表》
2、《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
3、《贵阳市2012年公安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警察招考单位咨询电话一览表》
贵阳市公务员招考办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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