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贵州省招考公务员(人民警察)计划通知
一、2013年四级招考的总体思路
按照省十一次党代会二次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服务基层指示精神,乡镇机关和派驻机构(如乡镇工商分局、税务所、法庭、司法所、派出所等)是2013 年公务员招考的重点,招考计划主要用于充实基层乡镇机关和派驻乡镇机构公务员队伍。各乡镇机关在编制2013 年招考录用计划时,在编制范围内,基本做到不留编不空编。自2013年起,省、市、县三级机关(单位)的人员补充以从乡镇具备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公开遴选为主,同时根据需要部分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予以补充。
二、招考对象
(一)本省户籍或本省生源(原为本省户籍,现在外学习、工作的人员)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的应届毕业生限报考所定向的市(州)、县(市、区、特区)职位。
(二)外省户籍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2013 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外省户籍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人员。
(三)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在贵州服务的“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贵州籍退役大学生士兵(以上简称“基层服务项目”)人员。
三、招考计划编制和要求
(一)招考计划编制
1、省、市、县三级机关招考计划编制。人员需求计划的20%用于2013 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录用,需求计划的80%左右用于面向乡镇具备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公开遴选。
2、乡镇机关招考计划编制。各乡镇(不含县级政府所在地乡镇)机关要将编制空缺数足额用于2013 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考。
3、派驻机构招考计划编制。省、市、县三级机关在乡镇有派驻机构的,要优先考虑派驻乡镇机构用人需求,2013 年招考计划重点补充派驻乡镇机构人员队伍。
4、省、市、县三级机关遴选计划编制。省、市、县三级机关根据2013 年的人员需求计划,80%左右用于从乡镇遴选。
(二)招考计划编制要求
1、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开展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2 号)规定,省直、市(州)、县(市、区、特区)、乡镇机关须安排一定数量的职位定向招考我省基层服务项目的人员。其中,省、市、县机关(单位)招录比例不低于招考计划数的10%,乡镇机关(单位或派驻机构)不得低于招考计划数的20%。
2、省、市(州)、县(市、区、特区)民族事务管理部门招录计划中,应有不低于三分之二的招录名额用于招录少数民族考生。少数民族自治州、少数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自治乡根据民族自治特点,可拿出一定职位招录本自治少数民族考生。
3、乡镇根据武装部工作需要,可拿出职位定向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
4、按照省委组织部、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消化党政机关超编人员工作的通知》(省编办发〔2010〕183 号),尚未完成消化超编人员任务的市(州)、县(市、区、特区)本级机关,除引进高学历人才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员外,暂不开展2013 年公开招考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工作。
5、尚未完成机构改革的机关(单位),本年度暂不公开招考公务员。涉及机构改革相关方面的问题,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解释。
四、职位要求条件设置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注重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党政领导机关干部的意见》(中组发〔2009〕2 号)精神,省级机关招考的职位,除专业性、保密性等其他特殊要求,以及招录高学历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外,应要求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市(州)级机关招录职位需有不低于招录职位总数三分之一的职位招录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
专业设置方面,县、乡以下机关职位不设专业限制,如对专业有特殊要求的,须报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确定;省直及市(州)级机关职位原则上不设专业限制,如确需设置专业限制的,须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确定。高职(专科)专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本科专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布的《中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09)》进行界定,设置为学科门类或专业一、二级目录;研究生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进行界定,设置为学科门类或专业一级目录。若需设置为相关专业的须有明确界定所包含专业范畴。各学历层次专业目录在贵州省公务员局网(www.gzrs.gov.cn)“考试录用”栏目查询。
各招考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设置专业技术资格等级。特殊职位需进行专业测试的,由招考单位拟定专业测试方案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五、职位考试科目
2013年所有招考职位考试科目均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两科。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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