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3)
八、体检与考察
(一)体检。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文件要求进行。还要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检查有关体检项目。体检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具体时间和地点在报名网站通知应聘人员。应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应聘人员体检不合格或被取消资格的,从参加专业测试的应聘人员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二)考察。考察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考察,全面了解被考察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等情况,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不合格的,从参加专业测试的应聘人员中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九、确定拟聘人员和公示
(一)根据体检和考察结果,由自治区检察院研究确定拟聘人员,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
(二)对拟聘人员在北疆先锋网进行公示,同时公布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检察院举报电话。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举报,期限为7天。
(三)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
十、聘用
(一)经公示确定聘用的工作人员,由自治区检察院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或调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二)受聘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聘用制管理和社会保险制度。签订聘用合同,并在自治区人事人才交流中心办理合同鉴证。之后,按管理权限到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办理进人计划卡,再办理列编、工资、社保等相关手续。
(三)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四)对已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尚在合同期内的拟聘人员,如原所在单位不同意与其解除合同,一律取消聘用资格。
十一、纪律和监督
(一)公开招聘工作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根据规定需要回避的人员必须回避。
(二)公开招聘工作期间,接受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自治区检察院监察室的监督。
(三)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有关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四)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二、其他
(一)本次公开招聘公共科目考试不指定任何复习材料和考试大纲。
(二)未尽事宜及临时通知随时在北疆先锋网的“2012年自治区检察院公开招聘事业编制人员专栏”公告。
(三)本简章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检察院负责解释。
(四)咨询和举报电话
咨询电话:
0471-4628901、4628927、4628928
0471-4816800(报名技术咨询)
举报电话:0471-4818499
附件:1.《减免考务费申请表》(点击下载)
2.各盟市检察(分)院联系方式一览表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201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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