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海南省公务员考试公告 4月13日笔试(4)
四、资格复审
进入面试范围的报考人员,面试前,须向招录机关(单位)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原件(2013年高校应届毕业生需学校出具准予毕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准考证、报名表以及其他招考职位要求的相关材料。
在职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在编在岗中小学教师报考人员须提供所在单位及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定向生和委培生须出具定向或委培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招考公告》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教育部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
服务于海南省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和“中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者”考生,报考定向职位的,应按类别分别向省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处、团省委宣传部提供服务市县相关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省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处、团省委宣传部负责将考生提供的相关材料报送省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处。
凡有关材料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复审结果的,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取消该报考人员面试资格。
上述证件及证明材料均要求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后保留复印件退回原件。
五、体能测评
笔试结束后,省公安厅(省森林公安局)、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报考人员的体能测评。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参加体能测评的人选,由上述各部门在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规定比例,按照笔试综合成绩排名由高到低依次确定。
未能通过体能测评的报考人员,不得进入面试。
六、考察和体检
面试结束后,达到面试合格分数线的考生按笔试综合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合计其考试综合成绩。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1:1的比例确定考察和体检人选。
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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