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浙江海宁市机关幼儿园招聘教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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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时间:2013年6月6日(星期四)上午9∶00至下午2∶30
报名地点:海宁市人力资源市场(海宁市海州东路548号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2号楼1楼大厅)
海宁市机关幼儿园是海宁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下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因幼教工作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编制教师2名,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3年6月6日(星期四)上午9∶00至下午2∶30
地点:海宁市人力资源市场(海宁市海州东路548号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2号楼1楼大厅)。
二、招聘范围及条件
1.热爱幼儿教育工作,思想进步,作风正派,身体健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
2.大专及以上学历,学前教育专业,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海宁市户籍或生源(户籍以2013年6月6日的户籍所在地为准,截止到2013年6月6日户籍尚在迁移中的人员,不得报考;生源地是指经高考、被高校录取时户籍所在地),18-30周岁(1982年6月6日至1995年6月6日期间出生)。
3.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事业单位在编在册人员报名时需提供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
上述人员中属于2013年应届毕业的,如被聘用须在报到时提供相应的学历证书(研究生还应提供相应的学位证书)。
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3年应届毕业生不能以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根据《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浙人社发〔2011〕79号),在近2年内人事考试过程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属于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参加本次公开招聘活动。
应聘人员不得报考与招聘单位有《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第三十条所列回避情形的岗位。
三、招聘程序和录用办法
1.初审:应聘人员填写《海宁市事业单位招聘报名表》一份,凭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现场报名进行资格初审(本次招聘考试与教育系统同时进行,每人限报一个招聘岗位)。
报名材料:身份证、毕业证书(全日制普通高校2013年应届毕业生凭学校就业推荐表或就业协议书)、教师资格证(2013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应届毕业生须提供学校出具的师范类毕业生证明或师范证明材料)、户口簿(海宁生源的毕业生可凭户口簿中迁往高校的户口页确定生源)、近期一寸同底照片2张。
2.复审:初审合格的应聘人员,持初审所有资料到复审处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领取“准考证领取通知书”。当招聘计划数与报名合格人数不足1∶3时,相应核减招聘计划数直至取消本次招聘。
报考人员在报考中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取消报考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3.考试:统一参加市教育局组织的幼师招聘考试。考试采用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1)笔试:满分为100分。内容为: 学科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理论二科,满分均为100分。按学科专业知识成绩70%+教育教学理论成绩30%计算笔试成绩。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数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
(3)面试:面试内容为“试讲+提问+艺术特长展示”, “试讲+提问”满分为100分,“艺术特长展示”满分为50分,总分为150分。“试讲+提问”成绩低于60分的不予聘用。
面试后按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计算综合成绩。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数1:1确定体检、考察对象(如出现综合成绩相等,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
4.体检、考察:体检按《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执行。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对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体检结束后,进行考察。报考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聘用的、在办理聘用手续前放弃聘用资格的,在成绩合格人员中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5.公示、聘用:根据考试、体检、考察的结果,确定拟聘用对象,并在海宁市人才网(www.hnrc.gov.cn)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按聘用审批权限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被聘用人员收到聘用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办理报到手续,逾期不报到者,作自动放弃。聘用人员为2013年应届毕业生的,自明确为聘用对象后,在明确聘用对象之日起15天内必须与招聘单位签订就业协议,逾期视作自动放弃处理。聘用人员自报到后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后经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四、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87237153
监督电话:87287683
海宁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届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毕业生证明
同志属本校 届全日制 专业师范类毕业生。
特此证明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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