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浙江海宁市教育系统招聘校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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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时间:2013年6月6日(星期四)上午9∶00至下午2∶30
报名地点:海宁市人力资源市场(海宁市海州东路548号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2号楼1楼大厅)
因工作需要,现公开招聘事业编制校医4名。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2013年6月6日(星期四)上午9∶00至下午2∶30;
报名地点:海宁市人力资源市场(海州东路54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2号楼1楼大厅)。
二、招聘条件、范围
1.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2.大专及以上学历,18-30周岁 (1982年6月6日至1995年6月6日期间出生),户籍不限,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取得临床类执业医师资格的;
(2)2013年全日制普通高校临床医学专业的应届毕业生。
事业单位在编在册人员报名时需提供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
上述人员中属于2013年应届毕业的,如被聘用须在报到时提供相应的学历证书(研究生还应提供相应的学位证书)。
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3年应届毕业生不能以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根据《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浙人社发〔2011〕79号),在近2年内人事考试过程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报考。
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属于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参加本次公开招聘活动。
应聘人员不得报考与招聘单位有《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第三十条所列回避情形的岗位。
三、招聘办法
1.初审:应聘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2013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凭学校推荐材料或就业协议书)、临床类执业医师资格证(2013届全日制普通高校临床医学专业的毕业生不需提供)等原件及复印件公开报名。提供近期一寸照片二张,并填写《海宁市事业单位招聘报名表》。
2.复审:初审合格的应聘者,持所有资料及招聘单位初审意见到招聘复审处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领取《准考证领取通知书》。当招聘计划数与报名合格人数不足1∶3时,相应核减招聘计划数直至取消该岗位本次招聘。
报考人员在报考中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取消报考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3.考试:采用笔试和面试相结合办法进行,满分均为100分。笔试内容为:医学基础知识。笔试后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数1∶3比例确定面试对象。面试内容为:公共知识(面试合格分为60分,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不予聘用)。面试后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计算综合成绩。
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数1∶1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体检标准按《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执行。体检对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体检结束后,进行考察。报考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聘用的、在办理聘用手续前放弃聘用资格的,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综合成绩相等,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
四、公示与聘用
按照“分数优先、尊重志愿”的原则,确定拟聘用人员及岗位,确定拟聘用对象在海宁市人才网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按聘用审批权限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被聘用人员收到聘用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办理报到手续,逾期不报到者,作自动放弃。聘用人员为2013年应届毕业生的,自明确为聘用对象后,在明确聘用对象之日起15天内必须与招聘单位签订就业协议,逾期视作自动放弃处理。自报到后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后经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五、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市教育局依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0573-87226129
监督电话:0573-87225891
海宁市教育局
201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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