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宣城市卫生局所属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公告(3)
4、递补:在拟引进人员有关信息公示结束前,因下列情形导致引进岗位出现人选缺额的,按照规定依次等额递补,递补不超过两次。拟引进人员有关信息公示结束后(下列第2项情形除外),不再递补。
(1)拟引进人员体检、考察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
(2)拟引进人员公示结果影响聘用的;
(3)拟引进人员公示结束前自愿放弃聘用的;
(4)导致拟引进岗位空缺的其他情形。
(五)公示
引进人才每个环节的结果,在宣城市卫生局网站上公示3天,其中,确定为拟引进人才的有关信息公示7天。
(六)审批
经公示无异议或反映的问题经核实不影响引进的,由市卫生局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履行报批手续。
(七)签订聘用合同
经审批后,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与引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含在聘期内),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五、引进工作纪律
(一)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及招聘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二)严格执行《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等规定,坚持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严肃招聘纪律,规范招聘程序,认真落实人事考试工作规则和保密与责任追究等制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社会各界的监督,坚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广大考生合法权益,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三)在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公告的行为必须立即予以制止和纠正。
(四)对有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第30条、第31条、第32条和《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情形的,将追究责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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