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广西公务员考试招录9266人 3月6日起报名(3)
(2)第二批职位网上报名及资格审查
第一批进入面试范围人选确定后,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报名、笔试和面试阶段因无人报考或报考达不到开考比例而被取消的县乡级职位、紧缺职位、专设的残疾人招录职位和公安、监狱、戒毒、海监、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的职位计划,重新向社会发布。笔试成绩合格的考生(不含已进入第一批面试范围人选的考生,以及放弃面试资格的考生)可以进行第二次网上报名。
第二批进入面试范围人选的确定、名单公布和资格审查与第一批做法相同。
第二批职位网上报名时间: 2014年6月3日8:00—6月6日18:00。
第二批职位报名资格审查时间:2014年6月3日8:00—6月8日18:00。
第二批面试资格审查通告发布时间:2014年6月10日前
第二批职位进入面试范围人选打印《报名登记表》时间:2014年6月10日8:00—6月19日18:00
第二批职位报考者资格审查及确定面试人选时间:2014年6月19日前。
2.发布面试公告
参加面试人选确定后,由面试实施机关在各市规定的网站或广西人事考试网上发布面试公告。
面试公告发布后,自愿放弃面试资格或面试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再递补面试人选,按实有人员进行面试。
发布面试公告的时间:面试前一个星期。
3.面试资格复审
面试前,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招录机关将对进入面试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报考者应提供报名申请材料(同上)的原件。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在资格复审阶段无法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的,可提供毕业学校盖章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代替。原则上,2014年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7月31日,否则将视为放弃录用处理。
面试资格复审时间原则上在面试前的3天内进行。
4.面试时间地点
面试时间:2014年6月28日、29日、7月5日、6日,具体时间、地点见面试公告。
5.面试的组织管理
面试严格实行考官、考生双抽签制度,即面试当天考官抽签确定考场,考生抽签确定参加面试的顺序。
面试考官小组由7人组成,其中,市级以下招录机关的考官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选派,自治区级招录机关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选派的考官要达到5人以上。
面试期间,对面试考官和考生实行封闭管理。严禁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候考室和面试考场。招录机关不得向面试考官提供考生的个人信息。考官按考生面试序号给予评分。考生面试时不得向考官透露本人姓名、籍贯、毕业院校、工作单位、父母情况等个人信息。凡透露本人姓名的,面试成绩按零分处理,其余酌情按扣3—5分处理。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有专业面试的,专业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占面试总成绩的30 %。
报考计划录用人数与实际参加面试人员的比例在1∶1以下(含1:1)职位的人员,其面试成绩要达到当天所在考官组参加面试的所有人员平均分以上(含平均分),方为合格。经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报考少数民族、艰苦边远地区、紧缺职位和专设的残疾人招录职位,以及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公安专业的人员,其面试合格成绩可在当天所在考官组面试的所有人员平均分的基础上降低5分,但不得低于60分。
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招录机关应在面试结束当天公布面试成绩。
四、体检和考察
招录机关根据计划录用人数与体检、考察人选1∶1的比例,按照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笔试合格总成绩(含照顾加分)+面试合格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检、考察人选。综合成绩相同时,以面试成绩高的确定为人选;综合成绩、面试成绩都相同时,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成绩高的确定为人选。
报考者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自愿放弃体检、考察的,应从报考同一职位且面试成绩合格的人员中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没有递补人选的,由招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报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取消该职位录用计划。
(一)体检
体检由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招录机关具体实施。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等规定执行。体检应当在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
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的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复检。实施机关应对复检项目严格保密。原则上,非当日、当场复检的项目,不得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困难家庭毕业生免缴体检费用,费用由招录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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