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新疆乌鲁木齐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1282名公告(2)
根据有关规定,对下列人员给予加分政策:
(1)烈士配偶及其子女加10分;
(2)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机构)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加5分;
(3)国家或自治区级劳动模范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加5分;
(4)使用国家通用文字(汉语)答题的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锡伯族、塔吉克族、达斡尔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和俄罗斯族报考人员加5分;
(5)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大学生村官”以及“三支一扶”人员加5分;
(6)报考乡镇(不含街道、社区)所属事业单位的本科及
以上学历毕业生加5分;
(7)报考乌鲁木齐县所属托里乡、甘沟乡、萨尔达坂乡和达坂城区所属事业单位的人员加10分,最低服务期限不得少于六年;
(8)符合留乌条件尚未安置的退役士兵或转业士官加5分;
(9)在乌鲁木齐市见习单位见习满1年以上且考核合格者加5分。
符合上述多项条件的,只能就高加分一次。加分后超过满分的,按满分计算。不符合加分条件,已加分并入闱面试的人员,取消其加分并重新排名;符合加分条件,因个人原因没有加分的,不予加分。综合考试科目合格分数线为60分,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2、专业考试(技能操作测试)
专业考试主要测试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根据岗位需要,部分招聘岗位需进行技能操作测试。专业考试(技能操作测试)科目合格分数线为60分,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四)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资格审查对象:根据笔试成绩(综合成绩和专业成绩根据规定比例计算)由高到低,按下列原则确定面试入闱人员:招聘1 至2人的岗位,按照1︰3的比例确定;招聘3至10人的岗位,按照1︰2的比例确定;11人及以上的岗位,按照1︰1.5的比例确定。达不到比例的岗位,按实际合格人数确定。入闱人员到指定地点参加资格审查。审查时须提供以下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户口薄、毕业证、准考证、《资格审查表》、《报名表》和岗位要求的其他证件。其中:
1、属于乌鲁木齐生源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须提供生源
地的相关证明(高考前本人户籍在乌的证明或高中学籍证明或
高中毕业证);
2、乌鲁木齐户籍的配偶须提供结婚证和在乌配偶户口簿;
3、驻乌部队随军配偶须提供结婚证和部队证明;
4、驻乌部队随军子女须提供部队证明;
5、符合留乌安置条件且尚未安置的退役士兵或转业士官须
提供市民政部门的证明;
6、“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须提供团市委的证明;
7、“三支一扶”人员须提供市人才服务中心的证明;
8、“大学生村官”须提供市委基层办的证明;
9、在乌市见习单位见习满1年的人员须提供见习单位的鉴定和市人才服务中心的见习证明;
10、报考岗位要求有工作经历的,须提供劳动合同、工作单位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人员须提供营业执照);
11、在职人员报考的,须提供现工作单位和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原件;
12、非在职人员报考的,须提供个人档案或个人档案存放部门证明原件。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所产生的缺额,从笔试成绩合格人员中,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五)面试
面试对象:资格审查合格人员。
面试成绩:60分为合格分数线。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
环节。
面试费用:面试费用40元/人,在面试前缴纳。
(六)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实行百分制。
A类总成绩=综合成绩×20%+专业成绩×40%+面试成绩×40%B、C、D类总成绩=综合成绩×30%+专业成绩(技能操作测试成绩)×50%+面试成绩×20%。
(七)体检
体检对象: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以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达不到招聘计划的按实际合格人数确定。
体检标准:按照《自治区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进行。报考人员对本人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在3-5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查。复查只能进行一次,复查结果为最终结果。体检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所产生的缺额,按照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体检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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