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安徽省国家司法考试公告(3)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三)考试要求和纪律
应试人员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应试人员应当诚信参考,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要按规定对号入座、粘贴条形码,不得携带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进入考场,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共同营造诚信参考、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对于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将依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应试违纪人员的处理情况,司法行政机关将通报其所在单位。
(四)考区设置
2015年我省共设9个考区(详见附件2),与2014年相比,相关考区涵盖的市有所调整,报名人员可自行选择方便参考的报名地。
(五)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司法部于9月21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9月24日晚20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凡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于9月24日晚20时至9 月28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在“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司法部组织专人汇总情况,整理意见,提交“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经“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论证的参考答案为试卷评阅依据。
三、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11月下旬,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考试成绩。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体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
四、其他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报名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事宜,按照司法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通知规定和要求办理。
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可以作为应试人员备考依据。司法部和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报名人可在工作时间拨打省司法厅和各市司法局咨询电话,询问国家司法考试政策。
安徽省司法厅 0551—62215048
合肥市司法局 0551—65626278
淮北市司法局 0561—3053671
亳州市司法局 0558—5555287、5555288
宿州市司法局 0557—3029481
蚌埠市司法局 0552—2043453
阜阳市司法局 0558—2295722、2254822
淮南市司法局 0554—6612093
滁州市司法局 0550—3023020
六安市司法局 0564—3379308
马鞍山市司法局 0555—2426312
芜湖市司法局 0553—38789 61
宣城市司法局 0563—3010436
铜陵市司法局 0562—2833313
池州市司法局 0566—2811883
安庆市司法局 0556—5701523
黄山市司法局 0559—2355357
附件:
1.安徽省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县区名单
2.安徽省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区设置一览表
安徽省司法厅
2015年6月5日
附件1
安徽省国家司法考试
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县区名单
(2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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