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内蒙古公务员考试面试真题及解析(6月24日)(3)
2.马克思说法官是世界的王,法律之外没有上司。
[参考解析]:
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这是人们对法治的美好向往。其实,说白了,想有独立的审判权,就必须先有独立的法官。法官判案没有受到限制、影响、诱导、压力、恐吓、干涉,才有可能依据法律代表国家为争执的双方作出公正裁判。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法官没有别的上司。”马克思的这句话在法学界已是共识。但,我们的法官独立吗?很多人回答这个问题时会心虚。放眼近年曝光的冤假错案,不少案件当年都出现了干扰法院审判的力量,而这股力量相当程度上来自同级或上级党政领导。
个中原因早就被学者提过多次了。比如,法院的经费大部分来自同级政府,法院的领导权和人事权隶属于地方党委,法官整体职业素质有待加强,法院内部管理趋于行政化,等等。若无科学的制度保障,法官的上司就很难只有法律。
一些地方、领域已经开始了制度尝试。拿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巡回法庭来说,它们设立的目的之一是审理跨区域的重大行政和民事案件。这种设计与行政区域一定程度上脱钩,原因就是为了防止被地方保护主义和潜规则影响。
让法律回归法律,让法官更像法官,这些改革方向无疑符合法律人的基本常识。
除此之外,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也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明确提出。有了原则性的规定,下一步应该做的,就是考虑诸如谁来登记、是否公布、如何问责等可操作的技术细节。
不过,一切法律总根植于文化之中。事实上,在整个司法体制改革中,在司法系统制度等层面动刀子并不是最难的,这当中最大阻碍恐怕来自行政权面对司法权时的思维惯性:长期以来,部分党政领导仅把法院看作行使审判职能的一个政府部门而已。
也正是这种思维惯性,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问题才屡屡被地方政府选择性忽略。其实,在大力倡导司法体制改革的今天,马克思的另一句话非常值得官员们重新回味、铭记在心,那就是:“独立的法官,既不属于我,也不属于政府。”
西方法谚云,独立的审判是司法公正的前提。
希望改革让人民感受到更多的个案正义。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