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北省定向招录选调生报考条件
2016年河北省定向招录选调生报考条件
一、资格条件
1、选调对象。2016年应届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经济类、工建交类、法律类、农林牧水类、社科类专业毕业生(不含独立学院,定向、委培生除外),2016年8月以后毕业的不能报考。
2、选调条件。考生须符合《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的报考资格条件,同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学历要求。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时获得相应学位,学习成绩优良。
(2)年龄要求。本科生一般不超过25周岁(1990年7月31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28周岁(1987年7月31日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2周岁(1983年7月31日以后出生)。
(3)经历要求。在院(系)以上党组织、团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或班委会中担任过学生干部半年以上。
(4)其他要求。凡在校期间受过处分,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情形的,不得报考。
二、分配去向和任用管理
选调生分配去向为所报志愿设区市所辖县(市、区)直属部门,在适当时间安排到乡镇锻炼2年。人事档案由分配地所在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新录用选调生试用期1年,试用期满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办理转正手续,本科生任科员职务,硕士研究生任副科级职务,博士研究生任正科级职务;不合格的,经市委组织部初审,报省委组织部审核,取消录用;被取消录用人员,退回毕业院校或由户口所在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推荐就业,也可自主择业。录用为选调生的人员,在基层最低服务期限为2年,期间不得通过考录、调动、公选或借调等方式离开所分配的基层工作岗位(到岗前与所报考的市委组织部签订《服务基层承诺书》)。定向招录的大学本科学历的选调生,工作满4年(含试用期)后,经考察表现优秀、工作业绩突出的,在规定职数范围内,一般安排副科级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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