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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刑法: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2014-12-30 11:58  |  华图网校  |  责编:sunglow 点击收藏

2015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刑法: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在历年的事业单位考试中,一直热衷于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对比考查。很多考生在备考的时候,没有注意对二者进行比较记忆,结果在考试时因不能很好的区分二者而丢分。本文着重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进行对比分析,希望考生在今后遇到此类考题能够顺利拿下。

    1.概念

    (1)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注意:

    无限防卫权。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针对一般不法侵害行为而言。刑法第20条第3款特别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 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对这类犯罪,任何公民都有实行无限防卫的 权利,无论采取何种防卫手段、也不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何种严重的损害,都不存在防卫过当。

    (2)紧急避险: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2.二者对比

区别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危害的来源 人的违法行为 可能来源于人的不法侵害,也可能来源于自然灾害,还可能是动物的侵害或人的生理或病理的疾患
行为的对象 不法侵害本人,不能针对第三者 第三者;是合法行为对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为了避免被人杀害,而杀了另一个人,抢夺另一个人的摩托车)
行为的限制 实施是处于必要,即使可以由其他行为避免不法侵害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处于迫不得已,除了避险以外别无选择
行为的限度 损害既可以大于也可以小于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害 是对第三者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则只能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
主体限定 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是人民警察执行任务时的法定义务 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最后再次提醒广大考生,事业单位备考时,一定要学会比较学习,特别是对于一些易混淆的概念,做到真正的理解和掌握,最后衷心祝愿各位考生,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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