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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教师考试,你必知必学的教育法律法规(一)

2015-03-15 14:00  |  华图网校  |  责编:sunglow 点击收藏

参加教师考试,你必知必学的教育法律法规(一)

  成为一名合格的教师,除了具备扎实的学科专业知识和教育理论知识之外,还需要了解一些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知识。尤其是在当前的教师招聘考试中,对于法律法规知识的考查也是有增无减。因此,考生在备考时需要对这部分有所把握,避免失分。在此,小编给大家整理了招教考试中出现频率最高的几部教育法律法规及其重要条文,今天给大家介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这部教育基本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进人全国依法治教的新时期,对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以及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这部法对于我国的基本教育制度、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权利与义务、教育机构、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等基本事项都进行了相关规定,以下罗列几条考频较高的法条: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二十六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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