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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考商法复习:共同海损费用

2015-04-24 09:23  |  华图网校  |  责编:冯眀发 点击收藏

 

  1.避难港费用。

  船舶在航行途中遇险,有时不得不进入避难港。为进入避难港而延长航程的费用、进入和离开避难港的费用、在避难港停靠期间为维持船舶所需的日常费用、因安全所需造成的货物或船上其他物品卸下和重装的费用等,都可以计入共同海损费用。

  2.救助费用。

  船、货陷入共同危险,不得不求助于他船而支出的救助报酬和其他费用可列入共同海损费用。

  3.代替费用。

  本身不具备共同海损费用的条件,却是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可以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费用中。但被列入的代替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

  4.其他费用。

  包括垫付手续费和共同海损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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