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帮助中心 咨询电话 400-8989-766

欢迎登录华图在线

账号密码登录将于2023年10月1日0点关闭,
关闭后将统一使用手机号+验证码的形式登录。
请尽快确保手机号可用于接收验证码
立即注册

欢迎登录华图在线

已有账号?立即登录
当前位置:华图在线 > 资料 > 司法考试 > 卷二 > 2015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与救济

2015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与救济

2015-05-12 11:21  |  华图网校  |  责编:冯眀发 点击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的核心问题之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了以下制度:

  1.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评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政府信息公开列入考核制度、社 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2.年度报告。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3.公民、组织的申诉、复议与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添加您的专属公考咨询师

扫码免费领取专属学习礼包

2015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与救济

领取资料 咨询优惠

咨询优惠

添加您的

专属公考咨询师

扫码领专属好礼
常见问题

有协议班吗?

一课时多长时间?

手机可以观看吗?

课程可以反复学习吗?

可以下载吗?

课程包含图书吗?

错过直播有回放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