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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宪法:选举制度

2015-06-03 13:56  |  华图网校  |  责编:郭磊 点击收藏

  华图网校小编为广大考生整理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中的法律知识:宪法之选举制度,希望对大家的法律知识运用有所帮助,祝大家早日上岸!

  ( 一) 我国选举的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只要是达到法定年龄资格、具有公民资格、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都具有选民资格。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一人一票;选票价值相等。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不设区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民直接选举。

  4.选举的保障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 由国库开支。对违法选举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 二) 人 大 代 表 的 选举

  1. 人大代表选举的主持组织:全国、省级、地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选举,县级、乡级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选举。

  2.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3.确定正式候选人应遵循差额选举原则;候选人不限于务该级人大代表。

  4.人大代表当选条件:①选举本身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票数无效;直接选举,选区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②候选人获得一定的票数。直接选举,候选人至少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间接选举,候选人至少获得选举单位全体人员过半数的选票。③得票相对较多,票数相等时,再次选举。

  (三) 人 大 代 表 的 罢免

  谁选出来的谁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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