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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自然人

2015-06-06 15:40  |  华图网校  |  责编:郭磊 点击收藏

  华图网校小编为广大考生整理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中的法律知识:民法之自然人,希望对大家的法律知识运用有所帮助,祝大家早日上岸!

  ( 一)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独立地实施法律规定自然人有权实施的一切民事行为。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此外,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年满十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自然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接受奖励、赠与及报酬等纯法律上利益的行为有效,不需要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相对方行为人也不得以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理由否定行为的法律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进行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同意,或者事前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可事后征得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指完全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不能参加任何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满十周岁的儿童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还包括痴呆症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自己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如需要实施民事行为,一般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 赠与及报酬等纯法律上利益的行为有效。

  ( 二)监护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 财产权及其他合法利益进行监督和保护。 担任监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 监护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社会组织。作为监护对象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称为被监护人。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人不得处分其财产。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民事责任;单位担任监护人并尽到监护责任,可以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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