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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所有权

2015-06-08 14:16  |  华图网校  |  责编:郭磊 点击收藏

  华图网校小编为广大考生整理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所有权,希望对大家的法律知识运用有所帮助,祝大家早日上岸!

  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受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一) 所有权: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矿藏、水流、海域、城市市区的土地、国防资产、无线电谱专属于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可以由国家所有也可由集体所有。

  《物权法 》关于拾得遗失物处理的重要法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 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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