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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用益物权

2015-06-08 14:23  |  华图网校  |  责编:郭磊 点击收藏

  华图网校小编为广大考生整理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中的法律知识:用益物权,希望对大家的法律知识运用有所帮助,祝大家早日上岸!

  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受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指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

  在我国,用益主要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

  《物权法 》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重要法条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 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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