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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继承

2015-06-08 14:31  |  华图网校  |  责编:郭磊 点击收藏

  华图网校小编为广大考生整理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中的法律知识:继承,希望对大家的法律知识运用有所帮助,祝大家早日上岸!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视放弃受遗赠。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重要提示:下列情况下,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财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 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更多内容请关注华图网校公务员考试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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