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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事诉讼法:诉讼管辖

2015-06-08 14:55  |  华图网校  |  责编:郭磊 点击收藏

  华图网校小编为广大考生整理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中的法律知识:民事诉讼法的诉讼管辖,希望对大家的法律知识运用有所帮助,祝大家早日上岸!

  民事诉讼管辖, 指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 一) 级别 管 辖: 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1)重大的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指专利、海事、涉港澳台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为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 二) 地 域 管 辖

  1、一般地域管辖:一般情况下由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专属管辖(强制性和排他性)

  第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 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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