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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刑事诉讼法:死刑复核程序执行

2015-06-12 15:09  |  华图网校  |  责编:郭磊 点击收藏

  2016年公务员考试正在紧张备考中,华图网校小编为广大考生整理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中的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之死刑复核程序执行。希望对大家的法律知识运用有所帮助,祝大家早日上岸!

  死刑复核程序执行

  ( 一) 死刑复核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 二) 死刑执行

  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 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 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执行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前述(1) (2)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前述(3)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更多内容请关注华图网校公务员考试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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