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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复习:诉讼代理人

2015-08-12 09:06  |  华图网校  |  责编:冯眀发 点击收藏

  1.法定诉讼代理人的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确定

  (1)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民诉》第58条

  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②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③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2)以下人员不能作为委托代理人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

  ④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

  3.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

  (1)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意见》第93条:调解

  (2)一般授权: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不是特别授权。

  4.离婚案件的特殊问题

  (1)在离婚诉讼中,即使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本人仍然需要出庭诉讼。

  (2)如果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要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3)本人不能表达意志,不需要出庭诉讼。但他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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