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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罪名复习:敲诈勒索罪的认定

2015-08-21 08:35  |  华图网校  |  责编:冯眀发 点击收藏

  1.正确区分敲诈勒索罪与非罪的界限。在不少情况下,行为人为了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使用威胁手段。例如,债权人为了实现债权,而对债务人实施胁迫行为。对这种行为,原则上不以犯罪论处。即如果没有超出权利的范围,具有行使实力的必要性,而且其手段行为本身不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就应认为没有造成对方财产上的损害,不宜认定为犯罪。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2.注重处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关系。二者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仅都可以使用威胁方法,而且敲诈勒索罪也可能包含暴力行为。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暴力、胁迫的程度不同: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达到了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的暴力、胁迫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因此,行为人胁迫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否则日后将杀害被害人,或者对被害人实施轻微暴力、胁迫令被害人当场交付财物的,仅成立敲诈勒索罪。

  3.注意区分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界限。绑架罪中包括了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及其他人勒索财物的情况,它与敲诈勒索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实际上绑架了他人。例如,甲、乙合谋后,由与丙相识的甲将丙骗往外地游玩,乙给丙的家属打电话,声称已经“绑架”了丙,借以要求“赎金”的,不成立绑架罪,而成立敲诈勒索罪(可能与诈骗罪相竞合)

  4.注意区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物时,就是敲诈勒索罪的既遂。但是,如果被害人不是基于恐惧心理,而是基于怜悯心理提供财物,或者为了配合警察逮捕行为人而按约定时间与地点交付财物的(显然不属于处分财产的行为),只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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