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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三国法复习:国际责任的构成

2015-10-27 09:57  |  华图网校  |  责编:冯眀发 点击收藏

  一、国际责任的概念

  国家因违反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国际不当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体是国家。

  二、国际责任的构成

  1.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外空物体对地面造成的损害取无过错责任;

  2.国家不当行为的要件:

  (1)归因于国家

  国家机关的行为,如使馆的行为;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和军队

  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行为;

  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别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上述可归因于国家行为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人员的行为,一股地也包括它们的越权或不法行为;

  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的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一个行为可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其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单独或共同的责任。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对于他们在国外私人身份的不法行为,国家承担相关责任。

  国际不当行为客观要素:

  (1)行为的实施(作为和不作为)主体本身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自愿承担的条约义务,而使他方造成损害的;主体因不能有效地制止和补救,甚至放纵某些人或团体的不当行为,而损害他方利益的;

  (2)行为的结果:指由于国际不当行为而造成的对国际不当行为客体的侵害后果;

  (3)某国际不当行为主体的行为与所发生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其它客观要素:行为的不法性;已用尽当地补救办法(外国人在受侵害后应使用所在国向他实际开放的所有的法律补救程序,如果已用尽当地救济办法而仍未达到规定的结果时,受害外国人的国籍国可诉诸外交保护,从而使得该国的行为成为国际不当行为。);发生在该义务有效时期内。

  3.排除不当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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