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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公考申论辅导:慈善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诸多争议

2015-12-10 09:22  |  华图网校  |  责编:钟鸿松 点击收藏

  公募权放开的名与实:设置两年考察期是否必要

  草案以列举加兜底条款的形式,规定了设立慈善组织应当符合的条件,不再要求设立慈善组织必须有业务主管部门。这意味着,今后慈善组织登记的门槛或将降低,我国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或将被打破。

  除了这一重大突破,草案力图放开公募权,确立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制度,规定依法登记满两年、运作规范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民政部门经审查,没有发现其受到本法规定行政处罚的,应当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草案同时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行政管理区域内进行。

  设置两年的考察期和只能在登记地行政区域进行公募的规定引起广泛关注。

  列席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贾旭芝是陕西省一家非公募基金会的理事长,她认为设置两年考察期不合理,“有的慈善组织登记运作了很多年,一直很平庸,有的虽然成立时间很短,但运作效果非常好,人为设置两年期限,有失公平。只要依法登记,规范运作的,就应当允许其公开募捐,而不用另行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这样可以降低行政成本,避免权力寻租”。

  大部分专家学者认为,很多机构在注册时就希望获得公募资格,对公募进行区域限制会导致很多机构都想在省级或者国家级民政部门进行注册,这与现实会产生矛盾。

  中国扶贫基金会专职副会长王行最表示,慈善组织只要有能力,遵守法律,就可以在全国募捐,不应该做行政区域的限制。

  贾西津认为,很多国家都有对于公开募捐资格的法律规制,对于公募资格的限定要实现的目的应当是保障公众、捐款人的权利,防止公开募款可能存在的信息欺诈、资金滥用,而不是为了保障谁的募款特权,或者限制谁的社会募款途径,应当基于保证公益活动的公信力为目的来考虑慈善立法规制。

  互联网募捐空间有多大:网络募捐分级是否合理

  4.37亿元,11.17亿人次,这是11月底公布的《2014年度中国网络捐赠第三方平台研究报告》中披露的2014年各类网络捐赠第三方平台募集的善款总额和捐赠人次。

  中国慈善联合会副会长徐永光认为,我国互联网公益近几年的蓬勃发展,已经使“透明性、选择性和便捷性”对公益的影响得到印证。互联网公益最大的贡献是,没有政府发文,无需出台法律,依照市场化规则,让公益回归民间和理性。

  草案顺应了这一趋势,规定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网站开展募捐。在设区的市和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建立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开展互联网募捐。

  王胜明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这样规定是根据开展网络募捐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同时尽量避免重复募捐甚至网络欺诈等现象,初步估算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已有数千家,基本能够满足我国开展互联网募捐的需要,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数量众多,大多数从事的是慈善服务业务,要求其在民政部门建立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开展互联网募捐,有利于互联网募捐的规范化。

  广东省广州市慈善会秘书长汪中芳认为,以注册地的行政级别来限定慈善组织开展互联网募捐,是一种带有明显“计划”思维的做法,当前大量的市级、区级慈善会自己的网站上都有募捐功能,如果这项规定通过,会有大量的慈善组织受到影响。

  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执行秘书长窦瑞刚建议,当前全球“互联网+”慈善仍处在发展早期,可供借鉴的经验不多,草案应该给互联网募捐留下更多发展空间,不宜规定过细,否则很可能面对法律无法适应现实发展的困境。

  草案审议中,全国人大代表郑永扣提出,目前有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的粉丝圈里进行的募捐,发起人不是慈善组织,不具备公开募捐的资格,但是当事人认为这属于亲友之间互助性的一种慈善行为,似乎监管机构也管不着,但是扩散的范围非常大,已经远远超出了亲友互助式的活动范畴,实际上这已经是一种公开募捐了,对于类似这种网络捐赠如何监管应该深入研究。

  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秘书长李劲认为,现实中对公募和非公募的界定是很有难度的,互联网没有地域、空间界限,已经使募款的特定和非特定对象界限变得很模糊。

  为了防止利用网络进行骗捐,草案除了明确规定骗捐、诈捐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外,规定了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李劲认为,公众的善心需要鼓励,对于一些通过网络进行骗捐的现象,政府很难对所有个案进行预防,“政府要做的是,建立一个好制度,让这种行为很难出现”。

  11月初,民政部官网公布了《民政部、工信部、网信办、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社会组织募捐活动提供平台服务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拟开展募捐的社会组织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登记证书和其他能够证明本组织具有募捐主体资格的文件,还应当确保社会组织使用的是本组织的银行账户或第三方支付账户。同时,还应当与通过其平台开展募捐活动的社会组织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募捐事项的真实性、捐赠人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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