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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宣告失踪VS宣告死亡

2016-01-11 14:07  |  华图网校教研  |  责编:钟鸿松 点击收藏

  2016年省公务员考试即将启动,特此,华图网校为各位考生盘点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热点难点。华图与您分享2016年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宣告失踪VS宣告死亡,预祝您考试顺利!

  宣告失踪VS宣告死亡

  华图网校教研 马兰

  (一)宣告失踪

  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得不确定状态。

  1、条件:

  1)主体条件: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2)客体条件:1.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2.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3)形式条件。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口头申请。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2、结果: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3、撤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切知道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撤销后,财产代管关系终止,代管人停止代管行为,将代管财产交给被撤销宣告人。

  (二)宣告死亡

  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主要解决失踪人的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

  1、条件

  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产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终结之日起计算。

  3)只有利害关系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注:必须按此顺序申请,顺序在先的申请人有排他效力,有在先顺序的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的权力平等。

  4)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

  2、撤销

  1)婚姻关系: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其自行恢复。但是,如果配偶已再婚的,应保护现行夫妻关系;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他方又死亡的,不能自行恢复婚姻关系。

  2)财产关系; 宣告死亡人的财产,在宣告期间被他人取得的,宣告死亡的判决被撤销后,该公民有权请求返还。

  【例题-单选】甲下落不明满6年,其妻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其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民法院应当( )。

  A. 先宣告失踪,再宣告死亡

  B. 只按其父的申请宣告失踪

  C. 只按其妻的申请宣告死亡

  D. 让其妻和其父商量,如协商不成,驳回申请

  C【解析】《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甲下落不明满六年,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故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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