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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事业单位考试公基备考:民法之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2016-06-24 11:21  |  华图网校  |  责编:李茹雪 点击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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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事业单位考试公基备考:民法之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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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这就是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取得始于出生。

  出生属于自然事实,与有没有户籍没有关系。但户籍可以作为何时出生的证明,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条中规定:……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民事权利能力作为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自无疑义。但对于尚存于母体内的胎儿,虽尚未出生,但继承法为了保护胎儿利益,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更多的公共基础知识备考请戳这里:2016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备考资料之汇总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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