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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事业单位公基备考:刑法之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2016-07-22 09:49  |  华图教育  |  责编:李茹雪 点击收藏

  2016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如火如荼,准备跻身事业编的小伙伴也在紧锣密鼓地备考学习当中,特此,华图小编特别为考生整理了2016年事业单位公基备考:刑法之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预祝您考试顺利!更多资讯请关注“华图网校资料”。

  2016年事业单位公基备考:刑法之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1)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

  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相对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

  《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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