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事业单位公基备考:民法之物权法定原则
2016-07-28 09:21 | 华图教育 | 责编:李茹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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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事业单位公基备考:民法之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概念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我国《物权法》第2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1.物权的种类法定
物权的种类法定是指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定物权之外的新的物权种类。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除此之外,当事人不得设定其它物权。
2.物权的内容法定
物权的内容法定是指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规定内容相悖的物权。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当事人之间不得自行约定,未登记的不动产也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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