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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公共基础知识民法:抵押权的顺位

2016-12-19 09:40  |  华图网校  |  责编:李茹雪 点击收藏

  公共基础知识主要是测试考生对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华图网校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民法:抵押权的顺位”,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2017年公共基础知识民法: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的顺位,又称抵押权的顺序、次序或者位序,指就同一个抵押物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顺序,即同一抵押物上数个抵押权之间的相互关系。

  我国《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按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券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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