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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考面试热点:摄像头对准意见箱,回应是工作失误

2017-01-22 10:55  |  华图网校  |  责编:田志英 点击收藏

  2017年国考面试名单已经出炉,准备面试的小伙伴一定要好好备考,走好最后一步。在国考面试中,面试题目一般都会跟当今社会的一些热点现象紧密相关。华图网校特为大家分享2017年国考面试热点:摄像头对准意见箱,回应是工作失误,希望可以帮助考生们顺利备考。

2017年国考面试热点:摄像头对准意见箱,回应是工作失误

  面试热点相关背景

  有网友爆料,陕西汉阴县国土局在大门口的“县委第七督导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征求箱”一侧安装了一个摄像头,摄像范围正对准意见箱。所有人向该箱子投放意见材料时,均暴露在监控之下。汉阴县国土局回应称,“摄像头的安装是早于意见箱的”,“在设置征求意见箱时,单方面考虑群众投递方便,未考虑到摄像头这一因素”,已将意见箱调整至无摄像头区域,并就工作失误向广大群众作出道歉。(11月6日新华网)

2017年国考面试热点:摄像头对准意见箱,回应是工作失误

  面试热点独家解析

  @北京晨报张贵峰: 类似这样的现象,事实上已不是第一次发生。虽然相比此前山西发生的“监控巡视组举报箱”,对于此次“摄像头对准意见箱”事件,陕西汉阴县国土局事后一直并不承认是“故意为之”,如强调“摄像头的安装早于意见箱”,“在设置征求意见箱时,单方面考虑群众投递方便,未考虑到摄像头这一因素”,但这些解释辩白的证明力、说服力,显然仍十分有限,难以令人完全信服。比如,“摄像头的安装早于意见箱”并不能排除“故意将意见箱设置安装在摄像头之下”的嫌疑,至于所谓“单方面考虑群众投递方便”说辞,同样显得相当牵强--对于“群众投递举报”来说,难道免于“被监控”的“安全保密”不恰恰正是最首要的“方便”所在?相关部门岂能轻言“未考虑到”?

  更重要的是,无论“摄像头对准意见箱”是否系“故意为之”,这种做法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举报被监控”的事实,不仅妨碍干扰了相关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客观上导致“多数群众因害怕被摄像头拍到遭打击报复,不敢向县委督导组信箱反映问题”的消极后果。而对于这样的消极后果,依据党纪党规,恐怕不宜仅以轻描淡写的“工作失误”视之,并简单“道歉”了事,还需进一步根据“从严治党、从严执纪”精神要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如党纪《处分条例》57条和71条均明确规定,“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东北新闻网李依颖: 设置意见箱,本是广开言路之举,为的是在保护群众隐私的前提下,畅通群众反映问题、意见、建议的渠道。但若是在意见箱旁放个“虎视眈眈”的摄像头,就如同在人“眼皮”底下“打小报告”,完全失去了设置意见箱的意义。笔者认为,陕西汉阴县国土局将意见箱放在摄像头正对面,不仅将意见材料投放人暴露在监控之下,也暴露出自身存在的问题。

  摄像头正对着意见箱,会令意见箱形同虚设,违反了设置初衷。原本,通过意见箱,可以广泛的搜集到群众对党员干部和单位建设的意见建议,从而促进“两学一做”教育活动取得更好的效果。如今,将意见箱放在监控范围之内,群众即便有再好的建议,再真实的意见,也不会如此“赤裸裸”地投放进去,毕竟没有谁愿意暴露自己,哪怕只是一个小小的建议。

  “单方面考虑群众投递方便,未考虑到摄像头这一因素”此举看似是无心之失,但也暴露了工作作风不严谨。一方面,既然摄像头早于意见箱安装,那么在安装意见箱之时,就该把摄像头考虑进去,不能等群众反映出来,才“恍然大悟”;另一方面,单方面考虑群众投递方便,也不排除工作人员没有在思想上真正认识到意见箱的实际意义,很可能就是为了活动走的“过场”,随手一放,就不再考虑位置合不合适了。而不管出于哪种因素,都是工作不尽责、作风不踏实的产物。

  意见箱不能放在监控范围之内是“常识”,国土局犯这样的错误可能是“大意”,也可能就是故意为之。如此“低级”的错误不仅令“两学一做”活动实效“打了折扣”,也令群众心中产生了更大的“意见”,损伤了公信力。希望汉阴国土局能够经过此事真正走心,认真整改,将各项工作都做实、做细,群众才会真的不再“有意见”。

  @中国江苏网艾才国: 设立意见箱,广泛搜集群众对党员干部和单位建设的意见,是“两学一做”活动的必备程序和要求,是便于上级机关发现问题、监督整改、推动建设的有效手段,然而,上级设在汉阴县国土资源局门口的意见箱居然装了摄像头。这样做究竟产生什么后果呢?面对摄像头对准的意见箱,即使想提意见的人也会将意见揣回兜里,谁不怕被领导“穿小鞋”,被单位打击报复呢?于是,“两学一做”活动结束,意见箱里要么空空如也――没意见,要么就是“看似批评实则表扬”的“伪意见”。活动总结中会这样写道:本单位挂出意见箱X个,收集群众意见零条,群众对单位建设评价较好,满意度较高。在一片赞歌声中,活动圆满收官,其结果教育实践活动“走了过场”,问题得不到整改,工作得不到提升,有看似“没意见”中,广大群众却心里有更大的意见。浪费的是各种资源,败坏的是政府形象,激化的是干群矛盾,其危害绝不可小视。

  当然,我们没有理由不相信,诚如汉阴县国土资源局所说的,“摄像头是2012年装上去的” ,并非有意而为。但“意见箱、举报箱不能在摄像头监控之下”的要求,大家都不知道?这至少说明工作还有不细、不实的问题,更能说明:少数单位“两学一做”的效果还不十分明显,个别的甚至“走了过场”、“打了折扣”。

  @河北新闻网刘凤敏: 顾名思义,意见箱就是为征求意见而专设的箱子。意见箱的设置要避开单位监控摄像头或太过明显的地方,以保护意见人的隐私,如果意见箱设置不当,不仅不利于保护意见人,而且也会导致没人愿意前来提意见,这个道理是显而易见的。这次汉阴县国土资源局将摄像头对准意见箱,到底是想干啥?有谁情愿在摄像头监控之下被抓“现行”呢?正如网友微博爆料中所说,“多数群众因害怕被摄像头拍到被打击报复,不敢向县委督导组信箱反映问题。”这样的意见箱形同虚设罢了。

  怕群众提意见,竟然用摄像头对准意见箱,可谓用心良苦啊,无非是怕有人向督导组提意见而亮了局领导的丑事,想看看意见人到底是什么“鬼”,便于日后“沟通”,至于是秋后算帐,还是给小鞋穿,或者是打击报复,那就不得而知了。古人尚知“川壅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的道理,而汉阴县国土资源局的领导却甘做“壅川”之人,实在是有点可悲可叹。俗话说,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心中无鬼的话,何必动此之举呢?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11月5日,汉阴县国土资源局通过网页上发出一份情况说明,称摄像头为2012年按照治安联防的要求安装的,2014年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单方面考虑群众投递方便,造成设置征求意见箱位置上的失误,并已经整改。殊不知,如此“失误”,本身就折射出诸多问题:其一,2014年意见箱设置以来,经过了群众路线教育、“三严三实”、“两学一做”三次大的主题活动,竟然没发现这个荒唐的“失误”?足以可见汉阴县国土资源局的重视程度。其二,真是“失误”的话,一个小小的意见箱都设置不好,局内慵政懒政怠政之风严重到了什么地步?所谓一叶知秋,也不过如此。其三,倘若不是“失误”的话,摄像头对准的不仅仅是意见箱,更大程度上对准的是群众,是直接把群众推到了党和政府的对立面上,谈何征求群众意见?

  毋庸置疑,把摄像头对准意见箱,失误也好,故意也罢,最起码说明汉阴县国土资源局根本就没把每年的主题学习教育当回事,每年征集群众意见根本就没有走心,否则经过持续三年的学习教育,连个意见箱都设置不好吗?这能说通过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该局工作作风得到很大转变始终保持同群众的血肉联系了吗?这能说通过开展“三严三实”专题学习教育活动,该局工作作风真“严”、真“实”了吗?这能说通过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该局工作作风就符合合格党员的要求了吗?量你也不敢。

  民之所望、施政所向。要想真正听到群众的意见,征求意见的形式就要改进,完全没必要吊死在意见箱这一棵树上,尤其如今网络时代,利用新媒体征集群众意见更方便,也相对更能保护举报者隐私。要从思想上根除形式主义,摈弃“应付了事”心态,少一些花架子,多一些实招子,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利用传统媒体和互联网等各种渠道了解社情民意,倾听群众呼声,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必然会赢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华图解析: 机关单位设置意见箱,为的是收集民众反映的问题,接受民众的意见、建议,接受民众的监督。如果意见箱的旁边有一个明晃晃的摄像头盯着,那么,想反映问题、提意见的人难免心里犯嘀咕,甚至可能因此而放弃监督。就是那些没有监督意愿的人注意到这种现象,也会产生种种不好的联想,严重损害政府部门的形象。

  可以看出,摄像头对着意见箱,就是害怕监督、干扰监督、抵制监督,想拦阻问题、掩盖问题,是心虚的表现,性质十分恶劣。而如果像汉阴县国土局所回复的,摄像头设置在前,意见箱设置在后,但是谁又敢保证在安装意见箱的时候,是不是故意选择在了摄像头底下?即使没有打击报复群众,也并不能保证提意见群众的安全。没有打击报复群众,是因为意见箱收到的意见,还不足以让某些人愤怒。比如说,提的意见是涉及机关作风的,而没有涉及个人安危。假如,群众不是提意见,而是举报了某些个人腐败,这个人如果通过摄像头找到了举报人,你说他会不会打击报复?如果涉及的举报信息是严重到足以致命,他是不是也会鱼死网破?

  说实在的,摄像头对准举报箱是不是“工作失误”所致,明眼人都可以看出来,问题症结并不那么简单。更重要的是,无论“摄像头对准意见箱”是否系“故意为之”,这种做法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举报被监控”的事实,不仅妨碍干扰了相关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客观上导致“多数群众因害怕被摄像头拍到遭打击报复,不敢向县委督导组信箱反映问题”的消极后果。而对于这样的消极后果,依据党纪党规,恐怕不宜仅以轻描淡写的“工作失误”视之,并简单“道歉”了事,还需进一步根据“从严治党、从严执纪”精神要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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