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帮助中心 咨询电话 400-8989-766

欢迎登录华图在线

账号密码登录将于2023年10月1日0点关闭,
关闭后将统一使用手机号+验证码的形式登录。
请尽快确保手机号可用于接收验证码
立即注册

欢迎登录华图在线

已有账号?立即登录
当前位置:华图在线 > 资料 > 时政热点 > 李碧影:维护胎儿合法权益的立法语言逻辑性需更强

李碧影:维护胎儿合法权益的立法语言逻辑性需更强

2017-03-10 11:56  |  东方网  |  责编:李茹雪 点击收藏

  东方网记者3月10日北京报道:今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海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全国人大代表李碧影建议,《民法总则》中维护胎儿合法权益的立法语言逻辑性需要更强一些。

  李碧影:维护胎儿合法权益的立法语言逻辑性需更强

  您可能还关注:

政府工作报告全文 两会专题:聚两会看点 学公考精髓

  李碧影认为,审议《民法总则》不能脱离中国的社会实际,违背中国人的常识和共识。民事主体是一个特定的法律范畴,是《民法》上权利和义务所归属的主体。在现行的法律规定当中,特别是在《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中,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始于出生,但对于胎儿的保护也有必要。

  李碧影说,我国现行的《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而《民法总则》中也有对胎儿的利益确立进行保护的规则。

  李碧影表示,权利能力的取得始于出生,一般的认知也应该如此。没有出生,完全依附于母亲,不可能成为一个独立的生物体,所以也不应该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从法律上赋予胎儿民事权利主体的能力,是不是牵涉到堕胎的合法性问题?如果胎儿有合法权利能力,如何确定胎儿合法权利的起始期限?为此,建议在维护胎儿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在立法语言上、逻辑性上可以再下一点功夫。

添加您的专属公考咨询师

扫码免费领取专属学习礼包

李碧影:维护胎儿合法权益的立法语言逻辑性需更强

领取资料 咨询优惠

咨询优惠

添加您的

专属公考咨询师

扫码领专属好礼
常见问题

有协议班吗?

一课时多长时间?

手机可以观看吗?

课程可以反复学习吗?

可以下载吗?

课程包含图书吗?

错过直播有回放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