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碧影:维护胎儿合法权益的立法语言逻辑性需更强
2017-03-10 11:56 | 东方网 | 责编:李茹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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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记者3月10日北京报道:今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海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全国人大代表李碧影建议,《民法总则》中维护胎儿合法权益的立法语言逻辑性需要更强一些。
李碧影:维护胎儿合法权益的立法语言逻辑性需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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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碧影认为,审议《民法总则》不能脱离中国的社会实际,违背中国人的常识和共识。民事主体是一个特定的法律范畴,是《民法》上权利和义务所归属的主体。在现行的法律规定当中,特别是在《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中,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始于出生,但对于胎儿的保护也有必要。
李碧影说,我国现行的《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而《民法总则》中也有对胎儿的利益确立进行保护的规则。
李碧影表示,权利能力的取得始于出生,一般的认知也应该如此。没有出生,完全依附于母亲,不可能成为一个独立的生物体,所以也不应该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从法律上赋予胎儿民事权利主体的能力,是不是牵涉到堕胎的合法性问题?如果胎儿有合法权利能力,如何确定胎儿合法权利的起始期限?为此,建议在维护胎儿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在立法语言上、逻辑性上可以再下一点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