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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事业单位公基:高频考点200-考点89-犯罪构成

2023-08-15 15:39  |  华图在线  |  责编:喜兔兔 点击收藏

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  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2.犯罪主观方面:
(1)故意:①直接故意:明知+希望;②间接故意:明知+放任
(2)过失:①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②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到, 但轻信能够避免。
3.犯罪客体:是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表现为 法益,通常是 XX 权。
4.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诸客观事实特征。具体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练一练】
(多选)李某爱好游泳,且技术高超。一日,李某声称愿意帮助杨某学会游泳,杨某欣然答应。李某随杨某带到河流深水处去游,在杨某刚学游泳时,李某即弃之不顾,独自由回河岸,杨某无力游回,面临被淹死的危险状态,李某能够救援却不救援,致使杨某被淹死。 此时,站在河岸上旁观的曾某,游泳技术很好,完全能够及时救援杨某,但曾某不认识李某,杨某两人,不愿跳入河中救人。那么,关于李某曾某的行为定性不正确的是( )
A.李某和曾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B.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曾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C.均不构成犯罪
D.应分别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答案】ACD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知识并选错误项。第二步,李某声称愿意帮助杨某学会游  泳,并带其到河流深水处游泳,创造了风险。杨某无力游回,面临被淹死的危险状态是李  某的先行行为引起的,李某具有作为义务。李某能够救援却不救援,最终致使杨某被淹死  的危害结果,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曾某不认识李某、杨某两人,且杨某面临被淹死的  危险状态并非曾某创设,曾某不具有救助义务,没有进行救助,不构成犯罪。综上,李某  的行为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曾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A   项: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曾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A  项错误,但符合题意。C 项、D 项:“均不构成犯罪”“分别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表述均错误。C 项、D项错误,但符合题意。因此,选择 ACD 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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