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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选拔领导3名
2010-12-01 11:41  重庆市民宗委 点击: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力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重庆市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施办法》(渝委办发〔2004〕12号)的规定,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重庆市民宗委”)党组研究决定,面向全市公开选拔部分处级领导干部。

  一、公开选拔的职位和人数(共3名)

  (一)重庆市民宗委民族事务处副处长1名。

  (二)重庆市民宗委经济发展处副处长1名。

  (三)重庆市民宗委文化宣传处副处长1名。

  二、公选范围

  全市范围内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选。

  三、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三)资格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应具有全日制国民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身体健康;

  4. 市直党政群机关和全市区县(自治县)党政群机关(不含参公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现任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或正科级领导职务满3年(2007年11月30日以前任职的)。

  (四)职位条件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中,报考相应职位还应具备以下职位条件:

  重庆市民宗委民族事务处副处长:熟悉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具有维稳工作经历,组织或参与过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公文写作和做群众工作能力。

  重庆市民宗委经济发展处副处长:熟悉经济发展政策,具有经济管理工作经历,且仍在经济管理岗位任职;写作能力较强,能独立完成经济发展项目规划编制等工作;综合协调能力较强。

  重庆市民宗委文化宣传处副处长:熟悉舆论宣传政策,具有宣传工作经历,且仍在宣传工作岗位任职;组织或参与过重大事件新闻稿件、新闻发言材料写作和舆情应对等工作;语言表达能力和媒体应对能力较强。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受过党纪政纪处分或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2.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

  3.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

  4.近三年年度考核有基本称职、不称职的;

  5.其他不适宜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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