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考核
对体检合格人员由开县人力社保局会同主管部门对其报考资格、政治思想、现实表现和工作业绩等进行综合考核。因考核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缺额时,可从面试人员中按上述办法依次递补参加体检、考核。
八、公示
经考试、体检、考核合格的人员,由开县人力社保局张榜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准考证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毕业院校、考试成绩等。
九、聘用及待遇
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开县人力社保局办理聘用手续。同一岗位有多个招聘单位或聘用单位未明确的,由考生本人按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选择聘用单位(具体聘用单位在面试前公布),如总成绩出现并列的,抽签确定选择顺序。
聘用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 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相关待遇按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任;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十、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公招单位、工作人员及参考考生均应自觉遵守公招工作纪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若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本简章由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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