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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体检很严肃 初检复检同医院不妥
2011-11-30 08:34  山西新闻网 点击: 载入中...

  前不久,发生在山西长治的公务员考试“体检门”事件,最终以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公务员招考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主任赵波等6名相关责任人被追责,长治市检察院立案调查体检医院有关人员和递补考生家长涉嫌的违纪违法问题,考生宋某正在按程序办理录用手续而告一段落。

  那么,该事件中涉及到的有关公务员招录体检标准方面的法律问题有哪些?在体检中涉嫌循私舞弊的医护人员是否还能留职?为此,我们请教了山西天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红军。

  李红军律师:我国目前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三个法律、政策性的规定来规范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问题。这些法律规定一方面保证新录用公务员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又保证了录用公务员工作中的公平、公正问题。

  按照这些法律法规、政策性的规定,体检中明确规定了“不合格”的病症主要有器质性心脏病、血液病、结核病等20种,但任何一个体检标准,都不可能包罗万象,将人体各系统各学科的疾病全部列入。对患有《标准》中没有规定的严重疾病的受检者,如果确实不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时,也可以认定为不合格。

  该事件中,长治市纪委、监察局经调查了解后最终确认,考生宋某的血常规检验报告单被篡改,体检医院某些医护人员的弄虚作假行为触犯了什么法规?该事件已查明有暗箱操作成分,递补考生家长在这起事件中的责任应如何认定?递补考生是否会受到牵连?

  李红军律师:《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四条明确规定:“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渎职失职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递补考生可能被取消录取资格。行贿是诱发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行贿与受贿具有同样大的社会危害性,如查明递补考生家长有行贿行为,一定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近年来,公考“体检门”事件频发。考生对于体检初检存有疑问,一般还会在由招考单位指定的医院进行复检,复检和初检往往是同一家医院。希望这个问题,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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