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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修改稿建议公考争议纳入受案范围
2011-12-21 11:48  法制日报 点击: 载入中...

   近日,行政诉讼法修改国际研讨会在上海召开。以中国政法大学(招生办)终身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主持制定的行政诉讼法修改稿为基础,四十多位来自全国的行政法学家对行政诉讼法修改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了讨论。

  《法制日报》记者获悉,应松年版行政诉讼法修改稿建议: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关于初任公务员报考录用以及公务员被辞退、开除等涉及公务员身份丧失的争议,应纳入受案范围。

  扩大受案范围

  目前,行政法学界和实务界中已经产生数份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应松年版是其中之一。

  从199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诉讼法,至今已走过了21个春秋。随着“民告官”案件的增多,行政诉讼的司法环境已然发生了巨变。

  在一系列与社会需求不相适应的规定中,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最受争议。关于应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建议声音,早在多年前就此起彼伏。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说:“现在的大趋势应该是,可以直接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提起诉讼,如果这个规范性文件或者规定已经对当事人产生了利益上的侵害。”

  与会多位学者认为,内部的人事管理决定,也可以作为行政诉讼提起的事由,而此次提交会议讨论的应松年版修改稿的一大亮点也正在于此。

  湖北行政学院教授方世荣认为:“关于初任公务员报考录用以及公务员被辞退、开除等涉及公务员身份丧失的争议,应纳入受案范围。以公务员报考录用为例,当事人此时通常还未进入公务员队列,作为普通公民与行政机关的争议应当可诉。但若他在已经成为公务员后因干部任免等问题与所在行政机关发生争议,问题就不会如此简单,毕竟要涉及到组织部门等,再加之公务员范围较广,不仅仅涉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因此不宜将所有公务员与其单位的争议,都纳入受案范围。”

  马怀德认为,内部行政行为应规定原则上整体都可诉,但是要排除某些行为,如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奖惩任免决定是不能诉的。除此以外,如涉及薪金、社会保障、福利待遇等的其他人事管理决定都是可诉的。

  复议机关是否当被告有争议

  根据行政诉讼法,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实践中,复议机关为了避免自身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或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出现了这样一种不正常现象:对于其受理的复议案件,明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却仍然作出维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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